|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了加强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培养合格人才,在执行1994处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的实际,对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生入学后,凡属徇私舞弊者,由招生部门负责查实,并会同学校进行处理。
二、新生入学复查后,如发现不符合新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学校应及时将未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教委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三、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
四、学生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需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五、学生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平时成绩为主。
六、学生无故缺课、缺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的学期成绩按零分计算。
七、学生无故缺考、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致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同时,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补考一次。
八、经准假缺考而给予的补考,可视为正常考试。
九、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二次。第一次补考在下个学期的开学前进行,如补考仍不及格,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十、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
十一、在决定学生升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一门课程在同一学年内分两学期开设,按一门课程计。如每学期均为考试课,其成绩按学期总课时加权平均计算;如每学期昀为考查课,则应将四级制的转换为百分制的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3分,“及格”为67分,“不及格”为50分)按学期总课时加权取其平均值;如一学期为考查课,一学期为考试,按考查:考试=3:7加权计算。在进行上述计算时,如学年中某一学期,学生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可从考核成绩与补考成绩中取其中较高一次的成绩。
十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考核成绩达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或同一学年内(含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十三、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或需超假的,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凡未准假者,均以旷课处。
十四、学生在校期间不准结婚,结婚者,一律退学。
十五、中央部、委所属在我省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也按此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解释。
十七、本规定从颁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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